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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会检公诉刑诉〔2020353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64********,汉族,文盲,户籍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组,居住地:四川省会理县**宾馆,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29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址:四川省达州地区大竹县*****村**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29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1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6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两名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两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经事前共谋,共同在会理县至会东县的客车上盗窃他人财物。20191031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在会理县城乘坐川W57736会理县至会东县的班车,当车行驶到距离会东县城两、三公里处(会东县城老街村附近)时,趁同车乘客晏某某熟睡之机,罗某某采用刀片割衣取财的方式,从晏某某右侧衣包内盗取现金人民币4000元。得手后,两名被告人下车,进行分赃,杨某某分得1300元,罗某某分得2700元。后两名被告人又乘坐川W51349号班车逃逸,被会理县公安局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0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3000元。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洪远

检察员:潘利平

202032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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