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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罗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平和县**镇**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72********,汉族,文盲,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娟,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8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在昆山以销售假烟为目的接收、配送假烟。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驾驶牌号苏E0****小轿车搬运假烟被昆山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并在苏E0****小轿车和**社区**区**幢**车库、**小区**新村**幢**车库起获二人尚未配送和销售的假烟共计1629.9条,货值共计人民币239816元。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别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烟(照片);

2.书证:昆山市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情况说明等;

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昆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核价表;

6.昆山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明知是伪劣卷烟而销售,货值人民币239816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检察员:杜志辉

2020年318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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