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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聂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荣塘镇******2015年8月20日因吸食毒品和殴打他人被丰城市公告将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9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27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聂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荣塘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聂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聂某某各自出资3000元托曾某某(另案处理)至新干向朱某某购买毒品,聂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购毒款给杨某某,再由杨某某微信转账6000元给曾某某用于购买毒品,曾某某、曾某乙(另案处理)在新干向朱某某购买毒品之后返回丰城,在丰城市东昌高速公路**收费站被丰城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曾某某、曾某乙乘坐的赣A2***P车辆上查获冰毒33.77克,麻果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聂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聂某某托人帮其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聂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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