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4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5月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11月26日矫正期满;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聂某某共谋实施盗窃,后二人乘车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当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聂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324医院附近三叉路口天桥下,盗窃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处一辆白色神鹰牌二轮摩托车。经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090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聂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票联及收据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刑事办案说明等;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聂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建山
2020年7月9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聂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