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镇**路**号。曾于2014年12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赌博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镇**路**号**室。曾于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肖某甲、张某甲、赵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肖某甲、张某甲、赵某甲在2018年11月份到2019年1月份期间,分别在来安县新安镇**附近**浴室对面巷内、新安镇**村**组、新安镇**村、新安镇**宾馆对面、新安镇**村**小学附近、张山镇**村等地民居内,召集社会闲散人员、农民多次聚众赌博,每场次抽头获利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上不等,累计参赌人员超过20人,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肖某甲、张某甲、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王某某、丁某某、张某乙、余某某、申某某、赵某乙、刘某某、朱某某、肖某乙、胡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饶某某、张某丙、李某某、查某某证言。
3.辨认笔录:有关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肖某甲、张某甲、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大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肖某甲、张某甲、赵某甲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