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93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身份证号码34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第九中学附近小区(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身份证号码34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开发区**社区**幢**室。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夫妇因照顾两个就读高中的孩子租住在合肥市区,均无固定职业及收入。2020年5月21日早晨,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经商议,驾车至肥西县多地农贸市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
1.2020年5月21日早晨,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驾车至肥西县山南镇农贸市场内,杨某某站在胡某某附近观察望风,胡某某以买菜给对方整钱外加零钱为由,趁对方找钱不注意的时机,将给予被害人刘某某后放在钱盒子的50元现金偷走。
2.2020年5月21日早晨,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继续驾车至肥西县铭传乡农贸市场内,杨某某以买豆干给对方整钱外加零钱为由,趁对方找钱不注意的时机,将给予被害人汤某某的50元现金偷走。胡某某以买菜给对方整钱外加零钱为由,趁对方找钱不注意的时机,将给予被害人夏某某放在菜摊旁的50元现金偷走。杨某某在购买豆干后再次来到被害人夏某某处,以买菜为由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夏某某钱包内40元现金偷走。
3.2020年5月21日早晨,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继续驾车至肥西县官亭镇农贸市场内,杨某某站在胡某某附近观察望风,胡某某以买菜给对方整钱外加零钱为由,趁对方找钱时机,将给予被害人汪某某放在菜桶旁的50元现金偷走。
4.另查明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合肥市安徽职业技术学院西门,买脸盆给对方整钱找零时,趁对方不注意,将给予被害人程某某的100元现金偷走。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汤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位置图及指认、辨认笔录;
6.视频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伟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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