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1********,土家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花溪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7********,白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6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通过预谋,由被告人杨某某通过QQ号码与邵某某聊天后,以帮助邵某某通过“京东白条”购买机票后退票的方式进行套现为由,要求被害人邵某某使用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信息在京东平台购买南方航空机票。被害人邵某某按照被告人杨某某的要求以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信息在京东平台使用“京东白条”支付4360元购买到机票后,被告人杨某某立即通知被告人胡某某进行退票操作,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删除被害人邵某某QQ号码,并与被告人胡某某私分退票款。
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使用QQ号码发布网络信息,虚构以帮助被害人饶某某通过“京东白条”购买机票的方式进行套现,诈骗被害人饶某某人民币791元;虚构以帮助被害人江某某使用“花呗”支付的方式进行套现,诈骗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1099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使用QQ号码发布网络信息,虚构以帮助被害人通过“京东白条”购买机票、礼品卡的方式进行套现,诈骗被害人代某某3100元、龚某甲610元、龚某乙2590元、柘某某2652元、吴某某470元、马某甲4599元、颜某某3320元、李某甲2590元、周某某2250元、徐某某4630元、马某乙3320元、李某乙352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诈骗3名被害人,共计金额6520元;被告人胡某某共诈骗13名被害人,共计金额382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贵州航空有限公司出退票信息、机票订单和付款信息、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邵某某、饶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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