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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胡某某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6年以来,杨某甲以同宗兄弟、姻亲、老乡、同学等关系为纽带,纠集杨某乙、胡某甲、杨某丙、杨某丁、胡某乙、吴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等人,多次实施有预谋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杨某甲为首,杨某乙、胡某甲为骨干,杨某丙、杨某丁、胡某乙、吴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涉恶犯罪集团。杨某甲等人为非作恶,通过开设赌场、“放码”等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多次以暴力手段讨债,动辄使用刀、枪、棍等凶器伤害、威胁他人,毁坏财物,横行乡里、欺压群众,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村民造成心理阴影,破坏社会生活秩序。该涉恶集团成员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有以下犯罪事实:

一、非法拘禁

2008年2月9日,杨某甲(已判刑)为索要赌债,纠集胡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将被害人黄某甲从**镇街上强行带至**村后树林,用手铐将被害人黄某甲双手拷在大树上。杨某甲用木棍对被害人黄某甲进行殴打、逼迫其还债,致被害人黄某甲手部骨折、脾脏破裂。被害人黄某甲被迫向其朋友借钱送还杨某甲,杨某丁、胡某乙二人于案发当日受杨某甲指使接受被害人黄某甲朋友送还的钱款并转交杨某甲。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技术鉴定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黄某乙、程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同案犯杨某甲、胡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胡某乙、杨某丁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寻衅滋事

2008年2月24日14时许,杨某丁(422201199102045970,己判刑)在孝感市孝南区**镇网吧与他人发生冲突,电话联系杨某甲替其出头。后杨某甲邀约杨某乙、胡某甲、杨某丙、胡某乙、杨某丁(420902198510075990)、吴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等十余人窜至肖港镇政府路,持刀将被害人向某甲、冯某某等人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向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技术鉴定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向某乙、邱某某、杨某己、孙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向某甲的陈述;5.同案犯杨某丁(小)、胡某乙、杨某丁(大)、杨某乙、胡某甲、杨某丙、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开设赌场

2008年初,杨某甲纠集杨某乙、杨某丙、胡某甲、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赌博,累计参赌人数达数十人。杨某甲是赌场老板及组织者,提供赌场场地、赌博工具,杨某乙协助杨某甲给赌场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杨某丙、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赌场内部负责维持秩序、赔钱、抽头、倒水招待赌客等工作,杨某甲聘请杨某丁、胡某乙、吴某某、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在赌场外围当“钉子”放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乙、胡某丁、蒋某某、沈某某、胡某戊、黄某丁、胡某庚、肖某某、郑某甲、胡某辛、郑某乙、杨某己、杨某庚、舒某某等人的证言;2.同案犯胡某甲、杨某丙、胡某乙、杨洪福、杨某丁、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系该犯罪集团的一般参与者,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系该犯罪集团的一般参与者,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均犯有数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系该涉恶犯罪集团的一般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铁军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

2.案卷1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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