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艾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19〕231号

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93********,土家族,高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乡**村**组**号。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艾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2000********,汉族,中专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单元**号。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93********,汉族,高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乡**村**组**号,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乡**村**组**号。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县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艾某某、刘某某、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5月27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26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5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系湖北省宣恩县人,在宣恩县,三人商议找女的来与网上钓到的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陌生男子裸照及通讯录,然后利用裸照和通讯录对陌生男子进行敲诈勒索的方式挣钱。三人便自驾车来到重庆,在重庆呆了一段时间后,认为在重庆不适合从事该活动。随后,便驾车来到四川南充市,在南充,三被告人再次共谋通过“陌陌”软件“约炮”的方式对“约炮”的男子进行敲诈勒索,对被敲诈的对象按照各自的经济情况,在人民币2000元至20000元之间进行敲诈,并进行了明确分工,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找参与从事该活动的女性,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扮演所找到的女性的身份通过“陌陌”软件找约炮的男子,被告人曾某某负责找帮手。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陌陌”软件认识了被告人艾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承诺给其月薪人民币20000元到100000元,让其和他们一起做事,被告人艾某某对此有意向后,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曾某某就来到被告人艾某某上班的南充**酒店找到她,并将其计划告知了她,被告人艾某某经过考虑后同意了该计划。

2019年1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分别驾驶鄂******、鄂******汽车搭乘被告人曾某某、艾某某到达成都,租住在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楼**号。

2019年1月1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注册的陌陌女号与被害人薛某某聊天,双方协商好人民币2000元价格陪睡后,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艾某某前往由被害人薛某某在**酒店所开的**号房间,被告人艾某某在该房间内,与薛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在此过程中获取薛某某的裸照,发生完性关系之后,被害人薛某某用自己的微信向艾某某所提供的手机扫码支付了人民币1000元,后,艾某某找机会将未拿到被害人通某某以及被害人付款的情况微信告诉了被告人杨某某他们,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曾某某三人就在该房间外面敲门,被告人艾某某开门后就离开了该房间,三人进入该房间内,被告人杨某某持刀威胁被害人薛某某,以此获取被害人薛某某的通某某,并进行敲诈勒索,终因薛某某没有钱而未成功。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注册的“陌陌”女号聊到了被害人陈某某先,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艾某某与陈某某先见面,后两人在被害人陈某某先在成都市郫都区“**公寓”所开房的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艾某某获取了被害人陈某某先的裸照及通讯录后,便自行离开。

2019年1月2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陌陌”钓到被害人万某某,就安排被告人艾某某与他车震。被告人刘某某开车搭乘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一起把被告人艾某某送到被害人万某某约定的地点,被告人艾某某就下车,去与被害人万某某见面,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看见被告人艾某某上了被害人万某某的车后,就开车跟在后面,后来,跟丢了,通过被告人艾某某所发的微信位置共享,找到了被害人万某某的车子,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曾某某就下车去敲被害人万某某的车门,被害人万某某就驾车开跑,三被告人就赶忙驾车追撵,在追撵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汽车与被害人万某某的车发生碰撞,被告人刘某某所驾驶车的右后车门被撞坏,撞车后被害人万某某离开车逃离了现场,三被告人就下车去追,追到被害人万某某后,三被告人要求被害人万某某给个说法,被害人万某某称其身上有两张银行卡一共有一万余元,可以拿给被告人,三名被告人在商量怎么处理的时候,被害人万某某趁机乘坐出租车跑了。

2019年1月22日晚,被害人陈某某先又约到被告人艾某某见面,四名被告人在所租住的房内商议敲诈陈某某先一下。2019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曾某某驾车送被告人艾某某到与被害人与陈某某先约定的地点见面。过了一段时间,被告人艾某某电话告知被告人刘某某,他们在西华大学,并叫其过去。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曾某某驾车前往,在西华大学校园南门,就看见被告人艾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先正从门口出来,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下车将被害人陈某某先推上车,在车上,被告人曾某某拿刀架在被害人陈某某先脖子上,威胁其让拿出自己的手机来,被害人陈某某先将手机拿出来后,被告人刘某某就把手机抢过去,翻看被害人陈某某先的手机并拍了通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拍完后就叫被告人艾某某下车了,被告人杨某某又坐到后排座上,并用右手手肘击打了陈某某先胸口一下,要求被害人陈某某先给自己的父母打电话,但是没有人接。被害人陈某某先央求被告人杨某某不要把事情告诉其父母,要多少钱,他自己想办法从父母那里要,被告人杨某某就说到南充去再说。于是五人驾车前往南充。

2019年1月23日上午9时,被告人杨某某搭乘被害人陈某某先和被告被告人曾某某的车路过射洪县广兴镇时,在接收射洪县交警大队检查时,被害人陈某某先求助,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被现场挡获,随后,交代了同伙,办案民警让被告人杨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艾某某、刘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户籍信息、电子物证、挡获经过、手机截图、户籍信息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艾某某、刘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获取他人财物,事先共谋,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持刀威胁、恐吓、要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伟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县看守所;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含补查卷1册计:22页;光盘1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