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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9********,汉族,天津人,大专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街**村**区**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小区**栋**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31979********,汉族,河北省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街**号**栋**单元**室,现住地河北省香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 高晓禹律师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张苏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苏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5月8日、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8日、8月7日两次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分别于2020年7月8日、9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帮助陈某某、景某某、刘某某通过薛某某(已判刑)购买天津市户口准予迁入证,每人收取19.5万元人民币并从中获利。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杨某某、苏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苏某某均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双龙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苏某某现在取保候审执行地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892031****、1333203****;被告人苏某某联系电话:1891125****、1565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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