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楼**。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镇**村**山**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范某某、暨某某、柯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段某某、任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杨某甲、范某某、暨某某、柯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段某某、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7月份期间,在佛山市**纺织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杨某甲、暨某某、段某某、范某某伙同其他单位的司机及运输员任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柯某某等人,分别利用杨某甲、暨某某、段某某、范某某的职务之便,采取里应外合的方式将公司的交换型滤油器外壳、废纸皮等产品偷带出场,合计价值人民币23766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暨某某、段某某、范某某将公司的SD-A030型空气空调滤芯外包装500个、可交换型机油格外壳450个、空气空调滤芯640个等物品偷带出厂。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3308.5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暨某某、段某某、范某某伙同任某某、王某某将公司的机油滤芯格4800个、空气空调滤芯320个偷带出厂。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20288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杨某甲、暨某某、段某某、范某某伙同陈某某、柯某某将公司的机油滤芯格6000个偷带出场。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83520元。
破案后,从任某某等人处扣押手机、SIM卡等物品一批;从杨某乙处扣押交换型滤芯1646个、纸箱3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甲、暨某某、段某某、范某某、任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7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暨某某、段某某、范某某、任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伙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暨某某、段某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暨某某、段某某、范某某、任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娜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暨某某、段某某、范某某、任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柯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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