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花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2013年12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搅拌站职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2011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范某甲、林某某、徐某某、范某乙、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范某甲共同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等地点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赌具等供多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吸引人员前来参赌并分配抽头渔利,被告人范某甲负责管理赌场等。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范某乙、叶某某分别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帮参赌人员开门,抽头渔利、望风等工作,并从中牟利。2020年4月9日23时许,民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内抓获被告人范某甲、林某某、徐某某、范某乙、叶某某和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人民币53900元、赌具一批。2020年4月21日15时许,民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街**号**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等物证;2.人口信息查询表等书证;3.证人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范某甲、林某某、徐某某、范某乙、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范某甲、林某某、徐某某、范某乙、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范某甲、林某某、徐某某、范某乙、叶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范某乙、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范某甲、林某某、徐某某、范某乙、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华 彦
检察官助理 谭双双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 被告人杨某某、范某甲、林某某、徐某某、范某乙、叶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二十三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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