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住宝鸡市陈仓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农民。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农民。2011年4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17年12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由黄陵监狱解回再审,现在陈仓区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酒后来到陈仓区虢镇财富街低调酒吧内,杨某某无故滋事被劝阻时,杨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董某某随即跑到该酒吧对面路边,从杨某某的小轿车内拿出一把刀,在低调酒吧门口将刘某某砍伤后逃离,杨某某被在场人员抓获并移交给出警民警。经宝鸡市陈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刀鞘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红锁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随案移送物证壹件;
4、光盘伍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