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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蒋某甲等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两江新区**支路**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两江新区**支路**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共谋盗窃摩托车,由被告人蒋某乙驾车搭载杨某某、蒋某甲在重庆市高新区西永老街附近,采取扯线搭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江某某一辆宝雕牌BD150-15C二轮摩托车。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20元。

二、随后,被告人杨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在重庆市高新区西永海关大门公交车站旁人行道处,采取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周某某一辆宝雕牌BD125T-5C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30元。

三、2020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万寿山小区946号1单元楼下,采取扯线搭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肖某某一辆佳庆牌JQ250GY-A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30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支路**号**幢**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街道**小区**栋**单元**被公安人员抓获;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重庆市白市驿**汽配城**俱乐部门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车辆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剪刀、螺丝刀等已扣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的的证言;

3.​ 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某等4人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辨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杨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三次,共计金额7080元;蒋某甲、蒋某乙各实施盗窃行为二次,共计金额4150元;唐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一次,金额293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建议适用缓刑;对蒋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适用缓刑;对蒋某乙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适用缓刑;对唐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伟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7月6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 案卷二册、补充材料散页、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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