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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蔡某某、胡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自称杨某某,男,21岁,汉族,文盲,无业,住缅甸国掸邦木姐市**镇。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自称蔡某某,男,18岁,傈僳族,文盲,无业,住缅甸国掸邦木姐市**区。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自称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傈僳族,文盲,无业,住缅甸国掸邦木姐市**区。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胡某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17日至7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胡某某各自携带毒品将毒品从缅甸清水河走私入境至中国境内,并乘车到达耿马县孟定镇****组出租房。次日凌晨00时30分,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到该出租房,遂对三名男子进行检查,当场从被告人杨某某身穿的黑色羽绒服夹层内查获外用黄色胶带包装的毒品海洛因10块,净重3520.3克;从被告人蔡某某身穿的黄色羽绒服夹层内查获外用黄色胶带包装的毒品海洛因12块,净重4223.3克;从被告人胡某某身穿的红色羽绒服夹层内查获外用黄色胶带包装的毒品海洛因10块,净重3517.9克。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胡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照片;

2.书证:身份情况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毒品提取、称量、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胡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辉

2019年8月16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沧源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2张。

3.本案扣押物品存于沧源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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