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袁某某等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39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73********,白族,大专文化程度,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单元** 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云南**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晏某某(曾用名: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云南**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办事处**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云南**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云南**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村民委员会**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镇**村民委员会**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89********,白族,高中文化程度,云南**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阿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云南**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91********,白族,大专文化程度,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村民委员会**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晏某某、胡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4月至2020 年3月期间,梁某某(另案处理)作为云南**有限公司负责人伙同云南**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杨某某,云南**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人袁某某,业务员被告人胡某某、晏某某、余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财务人员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借助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以投资理财项目为由,承诺保本付息。通过与出借人签订《**合同书》《**协议及》非法吸纳社会不特定对象资金。经鉴定:云南**有限公司共计向168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人民币33,164,000元,尚有29,331,063元未归还;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共计向165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人民币21,585,000元,尚有18,906,427.50元未归还。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作为业务员共计向35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人民币12,110,000元;被告人袁某某作为业务员共计向46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人民币8,912,000元;被告人晏某某作为业务员共计向38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人民币3,315,000元;被告人胡某某作为业务员共计向31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人民币4,718,000元;被告人杨某某作为业务员共计向27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人民币2,930,000 元;被告人余某某作为业务员共计向41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人民币3,528,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业务员共计向21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人民币1,43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业务员共计向6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人民币51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财务人员,在职期间云南**有限公司共计向164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人民币29,024,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财务人员,在职期间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共计向165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人民币21,585,000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晏某某、胡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合同以及宣传资料、工商登记资料、投资人报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晏某某、胡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5.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晏某某、胡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晏某某、胡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特别巨大,九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晏某某、胡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亭婷

检察官助理:万春静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胡某某、晏某某、余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