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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袁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3月2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6月1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鱼珠地铁站以32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微信号为wxid-jc222m7enp****、微信昵称为“缘在何方”的男子(另案处理)收购绿颊锥尾鹦鹉活体1只。2019年5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号的住处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绿颊锥尾鹦鹉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

2019年5月28日至6月7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金贵加油站附近一小区内,以4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微信号为a31246****、微信昵称为“陈博”的男子(另案处理)收购非洲灰鹦鹉活体1只。

2019年7月22日至9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内,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易某某(另案处理)收购蓝黄金刚鹦鹉活体1只。

2020年2月20日17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楼**房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并当场起获其蓝黄金刚鹦鹉活体1只、蓝黄金刚鹦鹉的羽毛9根、黑色红米手机1部。同年3月24日10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号抓获被告人袁某某,并当场起获其白色小米手机1部。

经鉴定,涉案的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蓝黄金刚鹦鹉、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经价值认定,1只蓝黄金刚鹦鹉的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1只绿颊锥尾鹦鹉的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1只非洲灰鹦鹉的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代建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5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5.依法扣押的蓝黄金刚鹦鹉活体1只、蓝黄金刚鹦鹉的羽毛9根,现存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依法扣押的黑色红米手机1部、白色小米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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