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林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62********,苗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无,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住绥宁县**镇**村**组**,2018年4月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绥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于2018年12月11日被抓获归案,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2月1日,经绥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无,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住绥宁县**坊镇**村**组**,1996年因抢劫罪被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月24日,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绥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袁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袁某甲、杨某某两人共同到**镇**村购买唐某丙、唐某甲二户村民自留山上的20公分以上的活立木松树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人于2018年2月10日和14日分别到**镇**村“畔上”唐某丙自留山和“下家冲”唐某甲的自留山砍伐松树共计54株,滥伐林木蓄积32.628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杨某某均在逃,被网上通揖。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被抓获;2019年1月23日,袁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伙同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经过,并交纳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袁某乙、周某某、阳某某、朱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及附件;5.现场勘验笔录及附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杨某某两人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蓄积达32.62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袁某甲、杨某某两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雄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袁某甲1362747****,杨某某1818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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