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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袁某甲等8人寻衅滋事案)_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月2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4日被凤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其变更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日被凤庆县看守所释放。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7日,2020年2月14被凤庆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袁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7日,2020年2月14被凤庆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5********,彝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禄劝彝族白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7日,2020年2月14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袁某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8********,彝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7日,2020年2月14被凤庆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7日,2020年2月14被凤庆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7********,彝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禄劝彝族白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7日,2020年2月14被凤庆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曾因伙同杨某某殴打他人于2014年1月2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7日,2020年2月14被凤庆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罗某甲、袁某丙、薛某某、李某某、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15日已告知8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施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罗某甲、薛某某、袁某丙、李某某、段某某一行,与朋友罗某甲在位于凤庆县城“酒吧一条街”的“**烧烤店”喝酒吃烧烤,遇拢在**烧烤店附近“**”酒吧玩的张某甲、王某丙,因张某甲、王某丙与罗某乙认识,二人便与罗某乙打招呼并加入到杨某某一伙喝酒。在众人一起玩拢喝酒的过程中,杨某某因看不惯王某丙在酒桌上自吹自擂,就叫张某甲、王某丙离开,表示不愿跟他们一起玩,但王某丙不离开,杨某某便揪着王某丙的头发将其打倒在地。王某丙被打后进去“**”酒吧将被打的事情告诉同伴杨某乙,杨某乙出来外边烧烤摊跟杨某某论理,又被杨某某打了其眼部一拳,之后杨某乙被王某丙拉劝进去了“**”酒吧。

王某丙、杨某乙被打后的一段时间内,有一些人陆续往来进出于“**”酒吧,其中有施某乙、普某乙、施某丙等一群消费者,在酒吧附近还有一些人在吼叫。仍在喝酒吃东西的杨某某一伙人单方想当然地误以为来来往往进出“**”酒吧的人是杨某乙、王某丙被打后邀约得人前来报复,被告人罗某甲、薛某某提出要作好防备,两人便去薛某某驾驶的红色“众泰”车中拿得套筒、撬胎棒和锤子,放在酒桌下面。后杨某某手持撬胎棒从烧烤摊率先冲向“**”酒吧前面,以酒吧门前的施某乙、王某甲、施某丙、普某乙等人为假想敌进行追逐追打,袁某甲手持酒瓶、袁某乙手拿套筒紧随其后迅速跟着冲上去,对施某乙等人混追乱打,施某乙猝不及防瞬间被人用酒瓶打倒在地,施某丙、普某乙被钢管类物体打到身体肩背部。后面罗某甲也手拿锤子跟着往前冲,薛某某、李某某、袁某丙、段某某等人看到自己一方的同伙冲出去后,也跟着跑出去,其中李某某、袁某丙分别手持酒瓶,段某某衣兜里揣着酒瓶,跑出去一段距离便看到施某乙已倒在地上。后最先冲出去的杨某某等人折返回来,被告人一伙于混乱中离开了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撬胎棒、套筒、铁锤的照片,实物物证现保管于凤庆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2.书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及到案经过、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普某甲、王某甲、李某某、杨某甲、罗某乙、施某甲能、鲁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罗某甲、乐某某、王某乙、涂某某、杨学虎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乙、王某丙、杨某乙、施某丙、普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8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凤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罗某甲、薛某某、袁某丙、李某某、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其中杨某某三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8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8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袁某甲、袁某乙、罗某甲、薛某某、袁某丙、李某某、段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福康

                                                                                检察官助理:无

2020年7月2日

附件:1.8名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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