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覃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1********,土家族,小学文化,挖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德江县**乡**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6********,汉族,中专文化,挖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德江县**街道**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覃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初,被告人杨某某覃某某因工地上未拨款,没钱给自己挖机加油,经商量二人准备抽油机、塑料桶及油管,去盗窃他人停放在外的挖机、压路机等大型作业机械内的柴油。5月10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覃某某驾驶面包车(贵DKQ191,五菱牌),采取用抽油机抽取的方式,将朱贵强停放在德江县第一中学门口隧道内挖掘机油箱内柴油盗走,用于自己的挖掘机。

2.2019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覃某某二人驾驶面包车,采取用抽油机抽取的方式,将李学军停放在德江县精神病医院旁的工地的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用于自己的挖掘机。

3.2019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覃某某二人驾驶面包车,采取用抽油机抽取的方式,将罗时刚停放在德江县胜强文武学校背后的工地上挖掘机和压路机油箱内柴油盗走,用于自己的挖掘机。

4.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覃某某二人驾驶面包车,采取用抽油机抽取的方式,将冉崇友停放在德江县伟才学校旁的工地上的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用于自己的挖掘机。

2019年8月16日,公安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退赔了被害人朱强明1000元、李学军1000元、罗时刚1400元、冉崇友700元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车辆、抽油机、塑料管(均暂存于公安);2.书证: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收条及谅解书,抓获经过说明,通话清单;3.被害人朱强明、罗时刚、李学军、冉崇友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覃某某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辨认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翔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