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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许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15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2020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大街**号旁边**里**号旧屋门口、**村**家园**园**空地、**镇**工业园**岗岗顶位置三处轮流以“牛牛”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杨某某提供扑克牌、台凳、帐篷、饮用水等工具物品和转换赌场赌博时微信通知赌客到场,每晚由参赌人员帮忙抽取水钱人民币100元至1200元不等。上述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赌场放数,微信收取转账后兑换现金给赌客赌博获利,按照每兑换人民币现金10000元获利200元的比例收取利息。被告人曾某某在2019年10月份期间到杨某某赌场工作,负责赌场看风和收拾台凳卫生工作,每晚收取杨某某支付的报酬人民币200元至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2020年5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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