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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谢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永泰县**镇**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倪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起,经被告人倪某某介绍及协助,被告人杨某某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注册“福州市颖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72号)、“福州市创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震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林浦路与潘墩路交汇处E6号),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杨某某将以上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总”(另案处理)。

2、2019年10月起,经被告人倪某某介绍及协助,被告人谢某某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注册“福州市燃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林浦路与潘墩路交汇处E6号)、“福州市松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市察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后被告人谢某某将以上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总”(另案处理)。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村浦口路18号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在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富裕路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倪某某于2020年4月1日到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福州市颖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福州市创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福州震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燃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松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福州市察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倪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宙峰

2020年10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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