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6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1月13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小区、**小区、**小区等地开设流动麻将馆,供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谢某某因欠债太多离开毕节后,杨某某继续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小区、**小区开设麻将馆,供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以高额报酬请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麻将馆进行管理、租房、邀约赌客、放哨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收缴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四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周青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7册,检察卷1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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