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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谢某甲违法发放贷款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6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定远县****小****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 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定远县**镇**对面商品房**室。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 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谢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21日止;自2019年 5月17日至2019年6月17日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定远县**信用社(后改制为定远县**银行**支行)任**期间,作为贷款风险责任人发放信用贷款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对借款人身份、借款实际用途、有无偿还能力、收入情况、还款来源等做严格调查的情况下,明知或授意贷款实际使用人冒用借款人身份、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马某甲、马某乙、沈某某等共计82笔冒名信用贷款,上述违法发放贷款金额计226.7万元。截至2018年5月11日立案时,已归还本金6万元;截至2019年6月17日已归还本金37万元。

2008年4月至2011年3月,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在定远县**信用社(后改制为定远县**银行**支行)任**期间,作为贷款风险责任人发放信用贷款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对借款人身份、借款实际用途、有无偿还能力、收入情况、还款来源等做严格调查的情况下,明知或授意贷款实际使用人冒用或借用借款人身份、虚构借款用途等,违法发放刘某某、谢某乙、郭某某等共计42笔冒名贷款;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共计4笔近亲属贷款,上述违法发放贷款金额计135万元。截至2018年5月11日立案时,已归还本金4万元;截至2019年6月17日已归还本金60.6309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贷款材料、还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沈某某、刘某某、谢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发放贷款226.7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某甲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发放贷款1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菊芳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安徽省定远县**镇**小区**栋**室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某甲现在安徽省定远县**镇**对面商品房**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补充材料13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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