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78********,苗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文山州麻栗坡县**镇**村委**村**号,现住蒙自市**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1********,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蒙自市**镇**村委**村**组,住蒙自市**村**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骑着一辆二轮电动车行至蒙自市文萃路***门口时,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晶邦牌两轮电动车(车牌号:云******,电机号:181210625,车架号:201812010000130)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
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昕怡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现均被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方式:15973******(杨某某)、1508739****(谭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