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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现住址:安徽省肥东县**镇***居委会**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居委会**组,2009年因殴打他人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3月2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2019年12月31日因赌博被合肥市瑶海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5*********,现住址:安徽省肥东县********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2018年3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于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5********,现住址:安徽省***经开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于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三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 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陈某某(另案处理)在肥东县店埠镇*****足浴店内开设赌场,利用麻将作为赌具,以斗牛的方式供人赌博,并抽取水钱牟利,每日参赌人10余人,赌场经营时间1月左右。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负责在该赌场内抽取水钱,共抽取水钱数万元,陈某某从水钱中给了杨某某四千元,用以归还欠款。被告人谭某某、朱某某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在该赌场内放爪子钱给参赌人员,并收取高额利息,谭某某、朱某某等人每人获利二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线索移交函等: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周某某、 殷某某、吴某某、  郑某某等的证言:3. 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朱某某为陈某某开设赌场提供资金,进行抽水,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谭某某、朱某某系共同犯罪,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政俊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朱某某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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