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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谭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4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9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逮捕。

谭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冒充“中**富”公司业务员,使用虚假的合伙投资合同,以投资“中**富”公司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邱某某在龙岗区南湾街道**花园、龙岗区南湾街道**花园等地转账共计人民币19.2万元,其中,通过谭某某通过其本人的微信、银行账户收款人民币3.2元。2019 年2月至7月期间,谭某某转账2次共退还给邱某某人民币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银行卡及微信交易记录、收据、合作协议等;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记录;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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