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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谭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7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号,住重庆市万州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20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镇**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广场**栋**号房间内,以人民币9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3克给黄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及毒资。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搜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亮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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