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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赖某某运输毒品案)_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街**号附**号**楼**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沧源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赖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于2019年7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赖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2月26日,二人携带毒品乘坐包的轿车(车牌号为云******)蓝色中华牌轿车准备将毒品运往四川,当日12时35分,当车行驶到沧源县勐省大桥旁时被公安民警盘查,民警当场在该车后排左侧脚垫上的一个红白色相间的手提旅行袋内查获用旧衣物包裹、均用透明塑料袋子包装的冰毒5袋,后民警当场将被告人杨某某、赖某某抓获。经称量,查获的5袋毒品冰毒净重为9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赖某某大量运输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维芳

2019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赖某某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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