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到2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赵某某窜至平舆县万冢镇、射桥镇、阳城镇等地盗窃他人车牌,将盗取车牌藏匿在被盗车辆附近,并在被盗车牌的车辆上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后在微信上与受害人联系,并向其索要钱财。经查证认定:

1.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赵某某窜至河南省平舆县万冢镇万冢村委万楼,将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路边的丰田轿车上的粤XQ****车牌盗走,并在万某某车的雨刮器上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向万某某索要500元钱,万某某未支付给他钱。

2.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赵某某窜至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马庄村委王村,将被害人庄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路边的起亚轿车上的晋A8****车牌盗走,并在庄某某的车上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向庄某某索要200元钱,庄某某未支付给他钱。

3.2020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赵某某窜至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刘庄村委岳楼,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村口路边的北京现代轿车上的蒙B1****车牌盗走,并在姚某某的车上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向姚某某索要200元钱,姚某某支付给杨某某2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镇**村委证明,**村委证明,前科证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第463号,抓获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户籍证明。

2.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庄某某、万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多次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平舆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3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