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公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烟台**有限公司经理。出生地山东省单县,户籍地山东省单县**乡**村**村**号,现住址为烟台市芝罘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2月8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烟台**有限公司工人。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乡**村,现住址为烟台开发区**小区**号。2018年2月8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烟台**有限公司工人。出生地烟台市芝罘区,户籍地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现住址为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2018年3月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烟台**有限公司工人。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2018年3月5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甲,曾用名倪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山东省海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原烟台**有限公司工人。2018年3月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林某某、朱某某、倪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4月19日、7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5月17日、8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经营烟台**有限公司期间,为增加其代理的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辆保险销售量及车辆维修量,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其于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间,多次向车主承诺凡在其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可免费修车,车主从其处购买**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并将车辆送至其公司维修后,杨某某一手策划安排,单独或伙同其公司工人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林某某、倪某甲等人多次采用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或者采用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金,共作案36起,诈骗金额共计164279元。被告人杨某某共作案36起,诈骗金额164279元;被告人赵某某共作案8起,诈骗金额60209元;被告人林某某共作案10起,诈骗金额64646元;被告人朱某某共作案4起,诈骗金额48406元;被告人倪某甲共作案11起,诈骗金额3242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16日,杨某某伙同其公司工人倪某甲分别驾驶鲁******本田轿车和鲁******别克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100元。
2.2016年8月25日,杨某某伙同其妻子刘某甲分别驾驶鲁******面包车和鲁******奔驰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锦绣新城附近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3480元。
3.2016年10月31日,杨某某伙同其公司工人驾驶鲁******中华轿车和鲁******凯迪拉克越野车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北路附近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9620元。
4.2016年11月25日,杨某某伙同其公司工人分别驾驶鲁******面包车和鲁******中华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康和新城小区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3000元。
5.2016年12月28日,杨某某伙同其公司工人分别驾驶鲁******面包车和鲁******本田飞度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北路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2525元。
6.2016年12月29日,杨某某指使其公司工人林某某、朱某某分别驾驶鲁******夏利轿车和鲁******吉利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锦绣新城附近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2000元。
7.2017年1月17日,杨某某指使其公司工人倪某甲、林某某分别驾驶鲁******夏利轿车和鲁******理念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180元。
8.2017年2月17日,杨某某指使其公司工人林某某等人分别驾驶鲁******马自达轿车和鲁******起亚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路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160元。
9.2017年3月8日,杨某某指使其公司工人倪某甲、林某某分别驾驶鲁******夏利轿车和鲁******丰田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春都花园小区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000元。
10.2017年3月28日,杨某某指使其公司工人赵某某、朱某某、林某某分别驾驶鲁******别克轿车和鲁******奔驰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锦绣新城附近马路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42196元。
11.2017年4月13日,杨某某指使其公司工人赵某某、朱某某、林某某分别驾驶冀******力帆轿车和鲁******中华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珠玑中路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2610元。
12.2017年4月17日,杨某某伙同其公司的工人分别驾驶鲁******大众轿车和鲁******福特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康和新村附近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4660元。
13.2017年4月27日,杨某某伙同其公司工人倪某甲分别驾驶鲁******本田商务车和鲁******三菱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春华小区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3460元。
14.2017年4月28日,杨某某指使其公司工人倪某甲、林某某分别驾驶鲁******夏利轿车和鲁******标志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珠玑中路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000元。
15.2017年5月12日,杨某某伙同其公司工人驾驶鲁******现代轿车和鲁******大众宝来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锦绣新城小区附近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3900元。
16.2017年6月7日,杨某某指使其公司工人倪某甲、林某某分别驾驶鲁******大众轿车和鲁******现代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2000元。
17.2017年6月12日,杨某某指使其公司工人倪某甲、林某某分别驾驶鲁******别克轿车和鲁******凯迪拉克越野车在烟台市芝罘区锦绣新城小区内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9900元。
18.2017年6月16日,杨某某伙同其妻子刘某甲分别驾驶鲁******丰田轿车和鲁******奔驰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6030元。
19.2017年6月16日,杨某某指使其公司工人林某某、朱某某分别驾驶鲁******(原车牌鲁******)东风面包车和鲁******起亚越野车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600元。
20.2017年6月19日,杨某某伙同其公司工人分别驾驶鲁******大众轿车和鲁******本田商务车在烟台市芝罘区珠玑小学北门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910元。
21.2017年7月5日,杨某某指使其公司工人倪某甲和赵某某分别驾驶鲁******吉利轿车和鲁******本田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珠玑小学附近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500元。
22.2017年7月17日,杨某某伙同其公司工人倪某甲分别驾驶鲁******本田轿车和鲁******奥迪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锦绣新城小区内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8315元。
23.2017年7月30日,杨某某指使其公司工人倪某甲、赵某某分别驾驶鲁******别克轿车和鲁******雪佛兰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锦绣新城小区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300元。
24.2017年8月4日,杨某某伙同其公司工人倪某甲分别驾驶鲁******雪佛兰轿车和鲁******奔驰商务车在烟台市芝罘区红润装饰材料市场附近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3800元。
25.2017年8月6日,杨某某指使其公司工人倪某甲、赵某某分别驾驶鲁******哈弗越野车和鲁******尼桑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小区附近,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999元。
26.2017年9月3日,杨某某伙同其公司工人分别驾驶鲁******长安轿车和无牌(临时号牌鲁******)丰田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珠玑中路附近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2700元。
27.2017年9月5日,杨某某伙同其公司工人分别驾驶鲁******五菱面包车和鲁******雪佛兰越野车在烟台市是芝罘区康和新城小区附近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4700元。
28.2017年9月17日,杨某某伙同其公司工人赵某某分别驾驶鲁******大众轿车和鲁******尼桑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发电厂立交桥附近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4949元。
29.2017年9月24日,杨某某伙同其公司工人倪某甲分别驾驶鲁******和鲁******在烟台市芝罘区只楚集团附近的马路上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7775元。
30.2017年10月17日,杨某某伙同其公司的工人赵某某分别驾驶鲁******金杯面包车和鲁******吉普越野车在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万光小区附近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4655元。
31.2017年11月26日,杨某某独自驾驶鲁******现代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良缘大酒店门前以虚报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640元。
32.2017年11月30日,杨某某指使其公司工人分别驾驶鲁******本田轿车和鲁******在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采用采用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100元。
33.2017年12月4日,杨某某独自驾驶鲁******现代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楚绣北街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5100元。
34.2017年12月7日,杨某某伙同其公司工人分别驾驶鲁******五菱面包车和鲁******别克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锦绣新城小区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3300元。
35.2017年12月18日,杨某某伙同其公司工人分别驾驶鲁******本田商务车和鲁******道奇越野车在烟台市芝罘区锦绣新城小区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6115元。
36.2018年1月29日,杨某某指使其公司工人赵某某等人分别驾驶鲁******奇瑞轿车和鲁******现代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春华小区采用故意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烟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于某某、刘某乙等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林某某、朱某某、倪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安排被告人赵某某、林某某、朱某某、倪某甲采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等方式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某、林某某、朱某某、倪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绍宏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烟台市芝罘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526651****,执行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派出所;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烟台开发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839660****,执行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联系电话1378099****,执行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派出所;被告人倪某甲取保候审于海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联系电话1561555****,执行机关为海阳市公安局**派出所;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36913****,执行机关为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区分局**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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