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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赵某某等赌博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住该村。 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赌博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住该村。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赌博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佟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60********,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宾馆后院**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2014年1月7日因赌博被碾子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赌博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队**,住该村。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赌博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住该村。2013年因赌博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赌博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 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组)。2012年因赌博被内蒙古阿荣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日,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赌博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 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内蒙古扎兰屯市**镇**,住该村。2016年因盗窃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200元。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赌博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佟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丙、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7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同年7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7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龙江县**镇杨某某家设推牌九赌局,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组织,被告人佟某某负责抽红,被告人马某某负责放贷,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等20余人参与,现场收缴涉案赌资人民币24万余元。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龙江县**镇设推牌九赌局,被告人赵某某提供赌具,祁某某、吴某某(在逃)、李某丙等20余人参与,其中被告人佟某某抽红,赌资人民币6万元左右。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丙在龙江县**镇设推牌九赌局,祁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多人参与,其中被告人佟某某抽红人民币9000元左右。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龙江县**乡与顾某某(在逃)设推牌九赌局,其中被告人佟某某抽红人民币9000元左右。

经侦查,2019年3月23日,7名被告人在龙江县**镇杨某某家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7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账目、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治安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照片等;

2. 证人池某某、冯某某、滕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佟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丙、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赵某某、佟某某、马某某为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佟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丙、马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佟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丙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洪滨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龙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被告人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宾馆后院**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队,被告人李某丙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扎兰屯市**镇;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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