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2011959********,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虚构杨某某为云南省公安厅领导的事实,谎称可以帮被害人朱某某将其朋友从看守所释放,以“办事费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共计人民币50万元,其中,在昆明市盘龙区黄土坡新村路边,由被告人杨某某收取被害人朱某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被害人朱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及交付现金方式,给予被告人赵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芳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087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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