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住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乡**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河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连某某(绰号“阿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住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河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阿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社**幢**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河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河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住福建省厦门市**区**大道**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河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住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口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河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连某某、黄某某、廖某甲、巫某甲、罗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连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结伙从福建厦门来到云南河口,同时,被告人廖某甲、巫某某、罗某某亦结伙从福建厦门来到云南河口,均系准备从河口偷越国境去越南。2020年6月13日22时被告人廖某某、巫某某、罗某某三人乘坐了许唐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云G*****车辆与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云G*****车辆一起至河口东方大酒店接运被告人杨某某、连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廖某乙(后两人另案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连某某、黄某某等人在东方大酒店准备上车出发时被公安局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被告人杨某某、连某某、黄某某、廖某甲、巫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连某某、黄某某、廖某甲、巫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连某某、黄某某、廖某甲、巫某某、罗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连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巫某甲、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连某某、黄民、廖某甲、巫某某、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盘青
2020年10月4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连某某、黄某某、廖某甲、巫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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