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1********,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射洪市**镇**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现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萌生了制造假酒销售的想法,并在本市租赁了一套房子,购买了制造假酒用的空酒瓶、瓶盖、散装白酒、纸箱等物品。后被告人杨某某用购买的原材料在该出租房内灌装了一些假冒品味“舍得”白酒。
2020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出售给姚某某假冒品味“舍得”白酒60瓶,姚某某收到酒后,由其女儿姚某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人杨某某购酒款12680元(人民币,下同)。姚某某宴客时发现该品味“舍得”白酒疑似假酒,遂将余下的品味“舍得”白酒数瓶提供给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检验。经检验鉴定,该批疑似假冒品味“舍得”白酒不是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2020年8月底,被告人杨某某将本市的出租房退租,另行在三台县租赁了房屋,并准备好用于制造假酒的工具与材料,邀约被告人邓某某帮其制造假酒,约定每灌装一瓶支付15元的酬劳,被告人邓某某遂独自一人在三台县的出租房内制造假冒品味“舍得”白酒。2020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被告人邓某某从三台县拉回22件(264瓶)假冒品味“舍得”白酒销售给陈某某,陈某某安排李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给被告人杨某某购酒款52800元。后该批假冒品味“舍得”白酒被公安民警从陈某某处扣押。
2020年10月30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三台县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抓获,并在该房屋内查获了64件(768瓶)假冒品味“舍得”白酒。经计算,该批假冒品味“舍得”白酒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55136元。
经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鉴定,公安民警从陈某某处扣押以及从三台县查获的假冒品味“舍得”白酒均不是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明明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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