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以展览自用为目的从昌乐县农贸城花鸟市场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鹰类标本二件。2018年,被告人邓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到昌乐县农贸城花鸟市场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鹰类标本三件,其中一件出售给杨某某。2019年8月14日,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购物种为隼形目鹰科普通鵟和隼形目隼科红隼,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保护物种;被告人邓某某非法出售给杨某某的物种为隼形目隼科红隼,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保护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告人邓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梅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