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邱某某等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18〕53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冀州**能源有限公司财务部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号,现住冀州**能源有限公司宿舍,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冀州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3日变更措施为拘留,经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7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冀州**能源有限公司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衡水市**小区**单元**室,该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冀州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3日变更措施为拘留,经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7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冀州**能源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号,现住冀州**能源有限公司宿舍,该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冀州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3日变更措施为拘留,经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7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邱某某、杨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冀州**能源有限公司欲上市,为了核销公司董事长杨某丙名下的部分借款,被告人邱某某、杨某甲和杨某丙商议虚开增值税票予以冲抵。于是杨某甲联系了沧州**管道有限公司的高某某,让高某某给冀州**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杨某甲和高某某多次沟通“开票费”,经邱某某和杨某丙同意后,高某某为冀州**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1份,票税合计232万余元,税款33万余元。冀州**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开票费25万余元。该发票被记在“煤拔头”项目预付款科目,开票费亦以购管件费入账。为掩盖虚开事实,邱某某和杨某甲商议决定在冀州**能源有限公司和沧州**管道有限公司空转资金170万元。

2015年初,为核销冀州**能源有限公司对石家庄**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非一般纳税人)的预付款,杨某丙、邱某某、杨某甲三人沟通后决定从沧州**管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票予以冲抵。在2015年的四、五、六三个月份中高某某分三次为冀州**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11份,票税合计1250多万元,税款182万余元,支付开票费119万余元。在支付开票费伊始,杨某甲与被告人杨某乙沟通了资金用途 、支付方式等内容。杨某乙全力配合杨某甲支付了开票费用,并将该支出记入“**智联”科目。为掩盖虚开事实,杨某甲具体制作了一份冀州**能源有限公司、沧州**管道有限公司、石家庄**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三方合同书。

上述132份增值税发票经冀州区国税局认证后,抵扣冀州**能源有限公司税款2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邱某某、杨某乙明知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违法行为,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广顺

               张少鹏

2018年43

附:

    1.三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