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9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乡**村**。2008年10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4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2********,回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郑某某相互结伙,由郑某某驾驶浙C11****面包车从温州市高速公路一路跟随任某某驾驶的油罐车,至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台州南**高速路口。23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车将任某某所驾驶的油罐车逼停,并以该油罐车存在改装、超载,要将其举报相威胁,通过任某某打电话给车主袁某某敲诈人民币5000元。后袁某某、齐某某等人先后到达现场,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杨某某持刀将齐某某砍伤,被告人郑某某逃离现场,后杨某某报警称自己被打伤,在现场附近被公安机关带回。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任某某、齐某某、王某甲、吴某某
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结伙,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超
检察官助理:詹韩丹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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