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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郑某某等三人诈骗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高开检一部刑诉〔2020Z94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81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号,被告人杨某某2020521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6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720日被本院决定批准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号,无前科。20206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720日被本院决定批准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9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号,无前科。20206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720日被本院决定批准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9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 20209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10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1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武某某在2019年底至20205月期间,虚构可以办理平安普惠、捷信等平台退保、退息业务,以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等理由实施诈骗行为,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单独骗取58875元、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郑某某共同骗取10800元、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武某某骗取9464元、三名被告人共同骗取12100元。

1. 2019年底至2020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添加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微信,以办理退还贷款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26000元、李某某29899元、王某某2976元。

2.202059日,被告人郑某某使用被告人武某某实名认证的微信添加被害人孙某某的微信,以办理平安普惠退款退息为由骗取孙某某7200元,后被告人郑某某将孙某某的QQ号推荐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以客户经理的身份继续骗取孙某某3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孙某某协商,已退还10800元且取得谅解。

3.20205月,被告人杨某某添加被害人黄某某、付某某QQ好友后,以办理贷款收取保证金、收取押金为由,伙同被告人武某某骗取被害人黄某某1500元、骗取付某某7964元。

4.2020523日,被告人武某某添加被害人龚某某QQ好友后,以办理贷款退息收取手续费为由,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骗取被害人龚某某1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证实从三名被告人处扣押的涉案物品;

2.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武某某、郑某某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郑某某、武某某无前科;

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前科情况;

4.孙某某银行流水、微信、QQ账号信息截图,证实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对孙某某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及被骗金额;

5.郭某某微信转账截图,证实郭某某被被告人杨某某诈骗的事实及被骗金额;

6.李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证实李某某被被告人杨某某诈骗的事实及被骗金额;

7.王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聊天记录,证实王某某被被告人杨某某诈骗的事实及被骗金额;

8.黄某某QQ账户、微信账户截图、抖音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截图,证实黄某某被被告人杨某某、武某某诈骗的事实及被骗金额;

9.付某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转账截图、银行转账截图,证实付某某被被告人杨某某、武某某诈骗的事实及被骗金额;

10.龚某某银行流水、聊天记录截图,证实龚某某被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武某某诈骗的事实及被骗金额;

11.报案材料7份,证实被害人孙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付某某、龚某某被骗的事实及被骗金额;

12.谅解书1份,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孙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1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孙某某被诈骗的经过;

14.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害人孙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付某某、龚某某被诈骗的事实;

15.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武某某供述,证实三名被告人单独或伙同他人以办理贷款退息为由实施诈骗的事实;

16.光盘6张,证实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情况;

17.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证实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武某某虚构可以办理平安普惠、捷信退款退息业务,以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等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全部用于赌博及日常消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慧霞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武某某现羁押于昆都仑区看守所

2.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

4.量刑建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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