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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郑某甲保险诈骗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二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莒南县****有限公司股东、经理,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住莒南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莒南县****有限公司股东,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住莒南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郑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郑某甲系莒南县****有限公司股东,杨某某负责公司经营管理。2020年4月11日,曹某某以15350元的价格联系郑某甲、杨某某订做一批玻璃,后杨某某联系临沂****有限公司定做,并支付货款13108元。2020年4月30日,因玻璃颜色不合格曹某某拒收,玻璃被运回公司院内闲置。为挽回经营损失,被告人杨某某、郑某甲协商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2020年5月22日,杨某某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临沂支公司)为鲁******货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同年5月24日郑某甲驾驶该车故意将玻璃撞碎,造成保险事故,后通过伪造单据、转账等方式,向**保险公司临沂支公司索赔19905.5元,同年5月29日,**保险公司临沂支公司向杨某某支付保险理赔款19000元。2020年7月28日,**保险公司临沂支公司理赔部员工尚某某报案,被告人杨某某于同年11月24日向莒南县公安局缴纳违法所得19000元,后退还**保险公司临沂支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保险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出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尚某某、曹某某、郑某乙、郑某丙、李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郑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郑某甲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喜云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郑某甲现在家中(联系电话分别为:1505491****、1516897****)。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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