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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郭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5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楼**镇**村**路**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镇**村**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预谋,先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绿色奇瑞QQ轿车和车牌号为鲁******的灰色长安面包车(该面包车后因过户车牌号变更为鲁******),至青岛市高新区某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东仓库内,盗窃抽纸式铝箔纸制品,后运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庄社区一废品站销赃得款3000余元。其中杨某某分得赃款100余元,郭某某分得赃款2900元。

2、2019年5月中旬某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预谋,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奇瑞QQ轿车至维勒公司东仓库内,盗窃抽纸式铝箔纸制品,后运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庄社区一废品站销赃得款2100余元,赃款由杨某某独得。

3、2019年5月某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预谋,驾驶车牌号为鲁******长安面包车至某某公司东仓库内,盗窃成卷铝箔纸制品,后运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庄社区一废品站销赃得款2200余元,赃款被二人平分。

4、2019年5月某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奇瑞QQ轿车至维勒公司东仓库内,盗窃成卷铝箔纸制品,后运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庄社区一废品站销赃得款500余元,赃款被二人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致奎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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