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罗某某(另案起诉)、林某某(15岁)在惠东县吉隆镇红圣二路**号**店门前盗走李某某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54元)。同日5时许,杨某某、钟某某、罗某某、林某某又在吉隆镇明泰路**号**店门前盗走黄某某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31元)。
2020年2月9日凌晨,杨某某、罗某某、林某某三人在吉隆镇金华一路**门前盗走邓某某一辆豪爵牌女装两轮摩托车。随即三人又在吉隆镇金华一路**公寓门前盗走巫某某一辆两轮摩托车。
2020年2月25日4时许,杨某某、钟某某、罗某某、林某某四人在吉隆镇文明五路**公寓门前盗走曹某某一辆豪爵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71元)。同日18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小德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277****。
2、案卷材料4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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