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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钱某某开设赌场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9********,汉族,云南省**县人,高中文化,居民,住**县**镇**社区秀东路**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于20**年*月**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钱某某(绰号“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汉族,云南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因开设赌场罪于201*年*月*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释放。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年**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韩某某、赵某(均已判刑)商定由赵某出面组织人员开设赌场,后赵某组织被告人钱某某等人分工负责寻找场地、联系参赌人员、放哨、接送参赌人员、搬放赌博用具等工作,开设赌场让参赌人员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韩某某因无资金运作赌场,遂邀约张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为赌场提供资金。陈某某为降低风险,又邀约郭某某(已判刑)和被告人杨某入伙为赌场提供资金。之后张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和杨吗在韩某某的赌场内以放高利贷的形式向赌场提供资金。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韩某某、赵某等人频繁更换赌场地点,先后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镇**村、**镇***村等地农户家中开设赌场40余次,参赌人员累计达数百人,赌资累计达数百万元,获利数十万元。

2016年1月5日,韩某某、赵某等人在弥勒市**镇***村钱某某家中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抓获参赌人员39人,查获用于赌博的现金6万余元,用于赌博的筹码100余万元,庄闲牌2块、纸牌1份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赵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 被告人杨某、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钱某某为获取利益,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泸西县市看守所;被告人钱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2871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九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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