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钱某某强迫交易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路**栋**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镇**村**组,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大冶市**矿业集团集体研究决定,将其控股的**矿业有限公司三年采矿权和矿石销售权对外公开拍卖,并全权委托**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负责拍卖事宜。后定于2016年5月17日上午十时在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大道**号**广场**拍卖公司**楼拍卖大厅进行公开拍卖。张某某(已判刑)得知拍卖信息后,同何某某商量合伙参与该项竞拍事宜未果。

2016年5月16日晚上,张某某与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在黄石一餐馆吃饭时,张某某对刘某某说:何某某做人不地道,事先同意合作,临时将其踢开,明天要到武汉阻止何某某参与竞拍。刘某某同意随同前往,后二人联系当时住在武汉的陈某甲(已判刑)派人帮忙,陈某甲表示同意,并电话安排陈某乙(已判刑),让陈某乙叫人前往武汉。当晚,陈某乙邀约石某某、舒某某(均已判刑)和被告人杨某某随同张某某、刘某某一起开车前往武汉,路上,陈某乙电话告知被告人钱某某让其次日早上在拍卖会现场楼下等候,当晚入住武汉**酒店。陈某甲赶到该酒店与张某某、刘某某见面,商量到拍卖会现场阻止何某某参与竞拍事宜,随后陈某甲安排陈某乙,让其带人到拍卖会现场阻止何某某举牌叫价。

2016年5月17日早上,被告人杨某某与张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石某某、舒某某一起开车前往**拍卖公司,在拍卖公司楼下,陈某乙、石某某、舒某某、杨某某与被告人钱某某碰面,陈某乙将到拍卖会现场阻止他人参与竞拍之事告知杨某某、钱某某等人;同时,张某某和程某某(另案处理)碰面,二人商议让人带陈某乙等人去拍卖大厅指认何某某。程某某便安排其司机郭某某(另案处理)带陈某乙等人去指认何某某。商议好后,郭某某带陈某乙、杨某某、钱某某等人到拍卖大厅对何某某进行指认。当时何某某正准备去卫生间,于是陈某乙带杨某某、钱某某、石某某、舒某某一路尾随,趁何某某从卫生间出来到洗手台准备洗手之机,陈某乙将何某某肩膀朝后一转压到墙上,对何某某说:“等下开拍你不要瞎竞拍,不要瞎抬价,听话一点,否则让你回不去。”此时,石某某站在旁边,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等人则守在卫生间门口。何某某见势连忙回答说:“好、好、好,我不拍了。”陈某乙接着说:“我在楼下等结果,你最好老实点。”说完,陈某乙、杨某某、钱某某等人离开拍卖大厅并将威胁情况告知张某某、陈某甲等人。因受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钱某某等人威胁的影响,何某某退出本次拍卖会,导致拍卖会被迫取消。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和5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财务记账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郭某某、陈某乙、石某某、舒某某、张某某、陈某甲、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伙同他人在拍卖会现场,采取威胁手段阻止竞拍人参与竞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林

2020年6月3日

附件:

被告人杨某某现在黄石市铁山区**路**栋**室家中取保候审;被告人钱某某在武汉市武昌区**小区**栋**室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录音录像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