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75********,回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惠农区**巷**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巷**号,无业。2020年3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73********,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路**号,系石嘴山市惠农区**单位职工。2020年3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68********,回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乡**号,住银川市兴庆区**巷**号,个体。2020年3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8********,回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镇**村**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号,个体。2020年3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解某某、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解某某、马某某在惠农区清华街“欢歌”酒吧喝酒,被告人解某某、马某某先行离开酒吧到路边等待出租车。此时,李龙与被害人陈某某酒后从“金灿名都”酒吧出来,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解某某、马某某因乘坐出租车发生争执撕扯,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赶到现场也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解某某、马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双侧鼻骨伴鼻中隔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足第5跖骨不完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解某某、马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105000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解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解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四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亚楠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解某某、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899520****、1370952****、1336956****、1590962****;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