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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门某甲等三人盗窃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旧屯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承德县公安局逮捕。

门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2********,满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旧屯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承德县公安局逮捕。

门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9********,满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旧屯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门某甲、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门某甲、门某乙多次在隆化县、承德县等地多次盗窃联通公司使用中及废弃的通信电缆,价值总计人民币82735.00元。其中:

1、2019年11月份,杨某某开车拉着门某甲、门某乙窜至承德县**乡**村,将**村到加油站间正在使用中的1400米通信电缆线盗走,其中HYA200*2*0.4型号700米,HYA100*2*0.4 型号700 米,经鉴定价值共19433.00元;

2、2019年12 月份,杨某某开车拉着门某甲、门某乙窜至承德县**乡加油站附近,将小学到加油站间正在使用中的720米通讯电缆线盗走,其中HYA100*2*0.4型号360米,HYA200*2*0.4型号360米,经鉴定价值共9994元;

3、2019年11月份,杨某某开车拉着门某甲、门某乙窜至隆化县**村,将**村一路顺饭店对面到**间正在使用中的300米通信电缆盗走,被盗电缆线型号HYA200*2*0.4,经鉴定价值5160元;

4、2019年11月份,杨某某开车拉着门某甲、门某乙窜至隆化县**镇**村,将隆化县**镇**村村口至村里800米正在使用中通信电缆盗走,被盗电缆线型号为HYA300*2*0.4,经鉴定价值13462元;

5、2019年11月份,杨某某开车拉着门某甲、门某乙窜至隆化县**乡**村西,将隆化县**乡**村西400米通信电缆盗走,其中HYA300*2*0.4型号200米,HYA200*2*0.4型号200米,经鉴定价值共5720元;

6、2019年9月份,杨某某开车拉着门某甲、门某乙窜至隆化县**镇**村,将隆化县**镇**村小学后到杨氏饭庄之间通350米信电缆盗走,被盗电缆线型号HYA200*2*0.4,经鉴定价值2800元;

7、2019年9月份,杨某某开车拉着门某甲、门某乙窜至隆化县旧屯乡西旧屯村,将隆化县**乡**村西边到**乡政府之间约350米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盗走,被盗电缆线型号HYA200*2*0.4,经鉴定价值6020元;

8、2019年9月份,杨某某开车拉着门某甲、门某乙窜至隆化县**乡**村,将隆化县**乡**村河边松树苗圃地之间800米通信电缆盗走,其中HYA200*2*0.4型号500米,HYA100*2*0.4型号300米,经鉴定价值11317元。

9、2019年11月份,杨某某开车拉着门某甲、 门某乙窜至隆化县**乡**村,将隆化县**乡**村南到村北之间400米通信电缆盗走,被盗电缆线型号HYA300*2*0.4,经鉴定价值4709元。

10、2019年9、10月份,杨某某开车拉着门某甲、门某乙窜至隆化县**乡**村,将隆化县**乡**村南到村北之间约350米通信电缆盗走,被盗电缆线型号为HYA200*2*0.4,经鉴定价值4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门某甲、杨某某、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门某甲、门某乙多次盗窃通信电缆,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门某甲、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利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门某甲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被告人门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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