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园**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栋**单元**室,个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巷**号**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园**室,打工人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张某甲(已判)租赁石家庄市新华区天山新公爵底商东头二楼并在此处开设游戏厅。2017年11月左右,张某乙(已判)、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闫某某入股该游戏厅并与张某甲合伙共同经营。2018年2月11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民警将该游戏厅查获并查扣两组“百家乐”机器、两台“捕鱼机”并当场抓获张某乙、闫某某、杨某某及部分游戏厅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认定:上述被查扣的电子游戏设备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1.百家乐二组,计三十二台;2.捕鱼机二台,计十六口;3.共计四十八台(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闫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可
2020年9月25日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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