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0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山东省济南市**区**镇**村**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街**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1月4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闻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828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黑龙江省汤原县**镇**村**组**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街**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1月4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大厦****室山东******有限公司室内,被告人杨某某、闻某某盗窃孙某某苹果牌8P手机4部,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案发时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闻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慧霞
2021年1月20日
附项:
1、被告人杨某某、闻某某现均被监视居住;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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