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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陈某某四人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镇**路**小区**号。因无证驾驶,2015年10月15日被本省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9年6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浏阳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9年6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镇南阳村**小区**号。因吸毒,2015年3月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同年7月13日又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9年6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镇**小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9年6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被害人李某某在本市**镇**理发店务工期间,与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张某某相识,之后两人发生并保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5月初,李某某与他人合伙在**镇开办**理发店时向张某某借款2万元。同年5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发现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关系后,即拳打过李某某。后又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陈某某,同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的门店内闲聊时,三人商议将李某某带出来教训一顿,并逼其断绝与张某某的关系同时拿回钱。次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店内汇合后,被告人陈某某又邀集了被告人张某某参加,并由被告人杨某某准备了五根小竹棍。当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面包车搭载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来到**理发店门口,四被告人下车进店强行将李某某带上车,行驶至**镇**社区的一偏僻处路边停下。接着,四被告人下车每人持竹棍对李某某进行了殴打,被告人王某某还用手机进行了现场录像,威逼李某某与张某某断绝关系、及时归还借款。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打致轻微伤。

当晚9时许,民警接到伊本造型理发店员工于某某报警后,通过视频监控追踪,在九华山现场将四被告人抓获,并解救出李某某。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医药费280元,李某某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指认现场照片、着衣情况照片、伤情照片、查获现场照片、指认作案工具和车辆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其执行回执、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及其执行回执、谅解书、立案决定书等书证;②证人于某某、郑某某证言;③辨认笔录;④被害人李某某陈述;⑤鉴定书;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因纠纷而非法拘禁他人,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本案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四被告人均在一年以下幅度内处刑,并考虑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20年6月19日

附:一、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王1857033****、陈1367732****、杨1354855****、张17608436535);

二、移送案卷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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