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余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余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2020年,被告人杨某某被QQ昵称“战王”发展为“牛老板”赌博软件的代理人,杨某某发展了陈某某为其下级代理人组织他人赌博,同时杨某某组织程某某等人在“牛老板”赌博软件中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019-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被贵阳一男子、杨某某发展为“牛老板”赌博软件的下级代理人,被曾某某发展为“大亨互娱”赌博软件的代理人,组织曾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白某某等人在上述赌博软件中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陈某某的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检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担任赌博软件代理人,组织他人从事赌博活动,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杨昌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自己的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文西军
检察官助理 姚 云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现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讯问笔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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